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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我們-個人資料保護法定告知事項 國寶集團之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下列事項: 壹、 蒐集之目的 為進行各類商品及服務之程序,在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內(如「040行銷」、「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詳細特定目的依現場公告及服務人員口頭告知、相關契約書或申請書、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或網站所載之內容為準),對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貳、 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相片、電子信箱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C002辨識財務者(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保險單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憑證號碼、護照號碼等)、C011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等)、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其他社會關係、C032財產(例如:契約編號、權狀號碼及其他表彰財產權利之編號等)、C093財產交易(例如:收付金額、支付方式、往來紀錄等),及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後續與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如本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人辦理,須同時蒐集本人、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前述個人資料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當事人有向本公司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必要時,需於取得該他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參、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在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相關法令或契約所定之保存期限、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於業務營運所及的中華民國境內和未受主管機關禁止國際傳輸的境外地區,為達上述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利用情形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聯繫等方式與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聯絡。 二、寄發DM、EDM、刊物(如國寶報導、國寶福誌、百日通知、對年通知等)、最近活動及最新商品訊息等。 三、將當事人姓名適當地揭露於本公司相關刊物或官方網站(如感謝函來函者暨內容)。 四、由本公司代辦相關進館或設備租用手續(如租用殯儀館相關設備)。 五、揭露必要資料予為完成本公司提供之各項商品或服務之合作金融機構、金流服務公司、委外廠商。 六、本公司於有消費爭議案件發生時,得將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轉送法院或其他受理紛爭解決之機構,由其於處理案件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利用。 肆、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手續費。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但依法當事人應為適當之說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當事人請求為之。 當事人欲行使上述相關權利時,請洽客服電話:0800-002-288。 伍、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及所提供個人資料的完整性,若各類商品及服務之進行須依據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方得完成時,因當事人拒絕提供或不提供完整而正確的個人資料,則各類商品及服務可能無法完成,屆時本公司將無法完成交易或提供服務,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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